法与经济学 | 老人去世无继承人,房产归国有?

深圳罗湖老人去世,赡养侄女只分得30%的房产...

作者:智本社

老人去世,无继承人,无遗嘱遗赠,房产该归谁?

最近,深圳市罗湖法院针对一无主房产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将房产70%的产权判给国家所有,另外30%判决给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侄女。

判决一出,舆论争议颇大。有媒体发起站队调查,结果显示,将近九成网友认为该判决不合理。多数人认为,房产应该全部归赡养老人的侄女。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房。

2018年1月2日,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2018年2月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关于认领罗湖区都市名园XXX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遂即被认定为“无主房产”。

根据中国继承法,“无主房产”归属国家所有。这个时候,老人的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

因侄女对老人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归属国家。

“侄女给老人养老送终,为什么不是全部给她?”

“如果老人留下的是一笔债务而不是房产,谁来继承?”

“谁抚养了老人,房产应该归谁。”

“房产给侄女,鼓励人尽孝,弘扬社会正能量。”

“收归国有,合理吗?”

“这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早立遗嘱是关键。”

这个案子争议较大,“无主财产”到底归属?我们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洞悉无主财产归属问题。

狐狸射击案

狐狸射击案,也叫“皮尔逊诉波斯特”案,是美国《财产法》历史上非常关键的一个判例(英美判例法)。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1805年的一天,风和日丽,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在一处公共海滩游玩。突然,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便驱赶猎狗去追。

此时,附近的皮尔逊先生也看见了这只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况下,皮尔逊先下手为强,举枪射死了狐狸,并据为己有。

气愤的波斯特先生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皮尔逊归还该狐狸。

这只狐狸究竟应该归属谁所有?

法院的判决是,波斯特享有这只狐狸的所有权,理由是“谁先看到谁先占有”。

皮尔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有意思的是,这么一个“小狐狸”案,当时受理的几位法官都是鼎鼎大名的人物,包括后来担任美国副总统的丹尼尔·汤普金斯,以及后来升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罗克霍斯特·利文斯通。

汤普金斯认为,该案诉讼标的是一只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初始财产权。当时,美国的《财产法》还没有先例(判例法),对此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解释。

于是,汤普金斯查阅了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上面规定追赶行为并不构成猎人对被追赶动物的初始所有权。近代德国著名法学家普芬道夫提出过占有原则,即对野生动物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该物的实际占有。

由于波斯特只是追赶狐狸并没有控制住狐狸,而皮尔逊因射死狐狸被视为第一个占有者。因此,享有该无主物的初始所有权。这个就好比现代篮球规则里,在抢篮板时,只有双手实际控制住了篮球才被认定为己方球权。

因此,一审判决被推翻,皮尔逊如愿地得到了已经发臭的狐狸。

从此,美国《财产法》中确立了一个“占有原则”,即谁先占有无主之物,谁就是第一个占有者。这个判例确立的“占有原则”在英美司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成为财产判案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不按照“谁先看到归谁所有”的原则来判案呢?

主要原因是“谁先看到归谁所有”在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在海滩上、公共场所,看到无主之物的人可能很多,这样甄别的费用非常高,涉及纠纷规模很大。而按照“占有原则”,取证容易,操作简单,成本更低。

1881年,马塞诸塞州发生了类似的案例。一天,一位名叫根的捕鲸人在海上用署着自己名字的弹枪捕杀了一头鲸,但当时他没有找到这头鲸。

后来鲸被冲上海岸,一个名叫埃利斯的人发现了它,并占为己有,很快卖给了一个叫里奇的人。根得知后将二人告上法庭,法官判决根胜诉,要求二人赔偿根的损失。

“占有原则”明确了无主之物的产权,比“谁先看到归谁所有”更加科学及可行。但是,这原则也容易导致丛林法则,陷入残酷的财产争斗之中。

占有原则实际上在鼓励猎杀标的物。法官利文斯通曾经说过,支持占有原则是因为我讨厌狐狸。皮尔逊的胜诉意味着,狐狸将遭遇灭顶之灾。

谁能力更胜一筹,谁就更可能占有“猎物”。波斯特先生虽然先看到并追赶狐狸,但无奈他只有一只狗,而手握猎枪的皮尔逊则具有后发优势。在狐狸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谁掌握了枪,谁就掌控了无主财产。

1785 年和1787 年,美国先后出台了《关于西部土地测量和出售法令》和《西北法令》。这两部法令规定,创始十三州的新拓展的土地和新加入州的土地,都联邦政府所有、管理和支配。联邦政府出售公共土地所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履行偿债业务”。

当时联邦政府负债累累,在独立战争时期欠下大笔战争债。19世纪开始,为了还债,联邦政府拿起猎枪开始大肆“狩猎”。

联邦政府先从法国以白菜价购得巨大的路易斯安那州,然后拿着猎枪定点清除印第安人。后来,美国从西班牙手上夺得弗罗里达,强迫英国签约将领土控制延伸至大西洋沿岸,在美墨战争后购买了墨西哥95万平方英里的国土,将国界线延伸至太平洋东岸,控制了加利福尼亚金矿。联邦政府大量出售西部土地,获得大规模土地财政,最终于1830年还清了所有债务。

美国是世界上执行私有产权最彻底的国家之一,但今日联邦政府依然控制着超过40%的国有土地。这些都是当年通过猎枪依据“占有原则”获得的。

很多国家都像当年美国一样,在“占有原则”下控制了大量的财产。一旦财产处于无主状态,实力强大的“国家”接管,成为主流趋势。

当老人去世,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遗产则变为无主财产。若按照“占有原则”,“国家”控制无主财产具有相当的优势。如此,“侄女”能够获得30%财产,确实已是格外幸运。

但是,是否有其它原则,支持“侄女”、非法定继承人获得“无主财产”?换言之,网友支持“侄女”获得老人的房产,是否有其它正当的可靠的法理依据?

马粪争夺案

狐狸射击案的法理依据来自法学专家,法学专家奠定了财产获得及继承的基本原则。但是,经济学家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经济学家的理论及原则,对“侄女”是否有利?我们再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件——马粪争夺案。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1869年4月6日,美国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市的马路上散落了很多马粪,原告雇了两名工人沿途拾捡,并在马路边堆起了18堆马粪。到了晚上8点,两名工人回去了,准备第二天用车将这些马粪拖走。

第二天中午,工人回到现场时发现,他们堆起来的马粪全部被人提前搬走了。原来这天早上,一个人看到路边18堆马粪,就问巡逻的人马粪有没有主人。巡逻的人说,不知道马粪是谁的。这人觉得这马粪没有标志没有主人,便把马粪搬回自己家。

于是,原告一怒之下将这个人告上法庭。

这个案件,在美国叫做“哈斯勒姆诉洛克伍德案”,后来被法与经济学家作为经典案例分析,然后经经济学家薛兆丰讲述,中国网友有所了解。

我们回到“案宗”,看看当时的庭审:

原告律师认为,马粪是马主人遗弃的财产,属于无主的财产。原告凭占有获得名义所有权,还雇佣了工人,花费了金钱和劳动,使马粪成为有用的资产,对道路清洁及社会有利。因此,马粪应该归属原告所有。

被告律师认为,马粪在马路之上,像泥巴一样,属于市镇地产。原告虽然将其堆起来,但也还在道路上,没有维持有效的控制,且无任何告示;除非从马路上移回家,否者原告不过是占有,但无马粪所有权。

马粪与狐狸类似,都是无主财产。虽然原告将马粪堆在路上,但没有将其运回家,没有对马粪形成实质性的“占有”(波斯特追赶狐狸但没有将其控制)。相反,被告将马粪运回家,妥妥地占为己有。

但是,法官最终却判原告胜诉,判决马粪归原告所有。法官没有采纳“占有原则”,相反,他认为在这个案件中,马粪是否属于市镇地产不重要,是否已经占有也不重要。

法官的判案理由是,马粪在农场,可以增加肥力,对农业有好处,但马粪在道路上,则被为“妨害市镇外观和公共卫生的讨厌之物”。原告改变了马粪的原状,并将其堆砌,清理了道路,创造了价值,从而获得对马粪的名义所有权。

显然,在马粪争夺案中,法官没有采纳占有原则,还是支持“谁创造价值”。后来,法与经济学家们将此案作为经典分析,给出了充分的判决理由。

法与经济学家做了一个预期设定:

有两个村子,发生了同样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第一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原告,也就是堆积马粪的人;第二个村子把马粪判给了被告,也就是那个看见马粪就把马粪拿走的人。这两个村子,过50年、100年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在第一个村子里,由于把马粪判给了创造财富的人,那么村民就会有这样的预期:劳动创造财富,财富归劳动者所有,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如此人人努力积极地去创造财富,这村子就会走向富有。

在另一个村子里,法官把马粪判给了被告,那么村民就会形成另外一种预期:关键是不创造而是搬运,或叫顺手牵羊。人们开始丧失创造财富的动力,转而想方设法占有别人财富。未来,这个村子就会走向贫困。

法与经济学家将法官所支持的“创造了价值”理解为“公平背后的效率考量”,即“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社会才会越来越好”。所以,此时的判决依据不是占有原则,而是效率原则、价值原则。

法官应该鼓励创造价值的行为,而不是顺手牵羊,不是凭借“发现”即可占有。若按照马粪争夺案的判案依据,上面的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与马粪案中的原告类似,付出了劳动,创造了社会价值,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她以及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官的支持和法律的鼓励。

牛吃麦子案

不过,按照法院的说法,“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根据补偿原则,并考虑公序良俗,将房产30%的产权判给其侄女”。

所以,现在的核心争论是30%是否太少。在中国这个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尽义务多的比例可能会高一些,房产价值低的比例也可能会高一些。

比例多少,完全属于个案问题。比例问题实际上推演出一个共性问题:是否应该扩大继承范围,让更多财产在私人手上继承和流转,而不是留存在国家层面?或者说,通过扩大继承权或其他方式,将无主财产交给私人手上好,还是国家手上好?

法与经济学鼻祖罗纳德·哈里·科斯在他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中讲述了一个牛吃麦子的案例:说一根栏杠,一边养牛一边种麦,如果不看好牛就会来吃麦子,怎么办?

如果麦地是无主资产,就像“无主房产”,那么牛吃了麦子,就产生租值消散,发生所谓的“公地悲剧”。如果大量“无主房产”或资产存在,这些资产可能会沦为“公地悲剧”,被人恶意侵占。现实中,确有各种亲戚跑来争夺“无主房产”的案例。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办法是,政府出面把“无主房产”归为国有,即政府行为。

最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是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他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举了一个例子:火车在行驶过车中,喷出火花可能会烧毁沿途的树木或农作物,而其所有者并没有因为损害而受到补偿。

庇古认为,政府应该对火车进行征税,加大它的污染和破坏成本,这部分税收用于补贴受害者,从而实现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平衡。这种税收,经济学界称为“庇古税”。

但是,科斯对庇古提出了批评。他不主张政府行为,比如庇古税或直接纳入国有资产这种办法来解决,而是采用私有产权制度。

科斯认为,如果铁路沿途的树木和农作物是有主的,那么其主人则会与铁路公司进行交易;如果是无主的,只需要明确且私有产权即可,只要产权明确,市场交易就可以达到最佳配置。

在牛吃麦子这个问题上,科斯同样认为,如果麦地是由种地的人所有,那牛过来吃麦子,牛的利益增加够多的话,那吃就吃了,牛主给钱(种麦子的)补偿就好了,一直吃到牛的增值与麦子的成本在边际上相等为止。

科斯的这个产权假定理论,后来被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命名为“科斯第一定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科斯第一定律说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只要私有产权界定下来,不管产权归属给谁,价格机制都会促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在牛吃草的案件中,只要价格合适,牛吃麦子吃了就吃了,这个叫做“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机制是唯一不会导致租值耗散而效用增加的合约安排。著名法官、法与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没有财产权,财产就不能被有效地利用。哈耶克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放弃财产权,就意味着失去自由。

所以,根据产权理论,扩大继承权范围,让更多“无主财产”在继承者、抚养者以及市场之间流转。这样可以避免公地悲剧,大大提高了资源效率。

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当时私有财产规模很小。如今,中国私人财富已大幅度地增加。与私有财富增长趋势相反的是,中国继承人规模在大幅度缩减。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很多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甚至存在一些失独的家庭,这样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会不断地涌向,不少房产成为“无主资产”。按照现行法律,这些无主资产大部分都将收归国有。

依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件中的旁系亲属侄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目前,也有不少网友支持旁系亲属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与英美加相比,中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偏窄。加拿大和英国支持旁系亲属列入法定继承人,美国支持部分旁系亲属。

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在继承权上最大的差距是生前遗赠、遗嘱信托、遗赠抚养协议等契约性制度。类似于案件中的侄女,作为旁系亲属,她只有两种办法可以获得合法继承权:一是老人生前将房产以遗赠的方式给她;二是老人与她签署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规定由其她为老人养老送终,老人过世后遗产由侄女获得。但是,老人未立遗嘱,也没有与侄女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中国应该多鼓励科斯的办法,尽量少使用庇古的办法;放开继承人范围,让更多私产留在私产市场上,创造更大的价值。即使一些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也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专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某些公共服务支出。

不过,效率原则只是财产权立法原则之一。过度强调效率原则容易损失司法公平,经济基础好的人更有条件照顾老人,在争夺无主财产时具有优势。

法与经济学家波斯纳提醒:这个条件却“并非是充分条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因为“效率就要求有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可以诱导这一农民将财产权转让给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转让性财产权就是这么一种机制。”

后记

2017年,一位名叫林赛的5岁女孩问妈妈,我们能不能养一只天鹅。

妈妈告诉她,天鹅是女王的,并指点林赛写封信给女王,也许女王会借一只给她过周末。

不久之后,林赛收到了女王的回信。女王陛下如此暖心的举动,令她无比惊喜,也让她登上了英国媒体头条。

原来,从12世纪开始,那些泰晤士河以及支流上的野生疣鼻天鹅都属于皇家财产,宰杀其中任何一只都是违法的。14世纪,王室还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英国领海内所有鲸鱼和海豚归王室所有。

1952年,戴姆·萨瑟兰·杨格向法庭上诉,抗议伊丽莎白女王将多塞特郡阿伯茨伯里的上百只天鹅据为己有。但伊丽莎白女王希望将天鹅控制在君主制下,最终法官判决女王胜诉。

 

参考文献

【1】薛兆丰经济学讲义,薛兆丰,中信出版社;

【2】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理查德·波斯纳,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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