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保险成为杠杆融资平台,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抬高

保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抬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蓝鲸银行频道8月31日文: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保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抬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修订版)》)核心内容包括:抬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尤其是对控制类股东提出“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具体要求;规范股东短期“炒牌照”、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

近年来,保险牌照成了社会资本“新宠”,尤其是一些民营资本更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资金池平台。目前在保监会排队申请牌照的公司近200家,但2016年截至六月中,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仅6家。

此前,东吴证券就曾预计,监管层未来监管政策的重点在于:一是控制流动性风险,保险资产端和负债端的“短钱长投”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二是抑制保险成为杠杆融资平台,部分民营资本将保险牌照作为加杠杆融资的平台进行(恶意)收购或抢夺控制权,而不将保险公司本身作为永续经营的主体进行管理。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为能更有效地把紧股东尤其是重要股东这一“入口”,保监会拟出台具体措施加强监管。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此次《办法(修订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股东资质、股权获得、入股资金、股东行为、股权监管、责任追究等多个领域,规范较为全面、细致和明确,紧跟市场新变化、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修订版)》从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等多个维度,对股东进行了精准分类。财务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战略类股东,持股10%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或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控制类股东,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

对于拟申请成为以上三类股东的投资人,《办法(修订版)》也明确了具体条件。财务类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战略类股东,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满足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等条件。

对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准入门槛,则更加严格。除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此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关于战略类或控股类股东的有关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修订版)》中新增投资人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如所持股权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报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股权之日起50个交易日内转出;如遇停牌,应当在复牌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转出。

准入门槛逐步趋严

2009版《保险法》的规定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015年初修改增加了,“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

本次《办法》的重新修订,无疑为那些盲目投资保险业的资方敲响了警钟。据了解,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信息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并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开放。由于《办法(修订版)》尚在开征意见阶段,不排除最后出台的文件会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