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动作不断,运鸿创赢六大违规收“罚单”

运鸿创赢是湖北一家股权私募基金,因6项违规事实,该私募机构及三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7万元。

近日,湖北证监局在网站上公布出对湖北运鸿创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创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鸿创赢是湖北一家股权私募基金,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六大违规事实,该私募机构及三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7万元。

六大违规事实

运鸿创赢在去年4月就曾因存在10大违规问题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时隔一年半时间,又因违规运作行为被监管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次运鸿创赢共存在6项违规事实。

一、发行的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

运鸿创赢发行的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在其基金合同中载明了该基金的备案条件:“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在初始销售期内,基金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预定最低资产规模,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条件,基金初始销售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基金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基金初始销售完毕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正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运鸿创赢在该基金满足约定备案条件的情况下,未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及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经查,运鸿创赢在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的资金募集过程中,通过在投资者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方式,间接向钟某、孟某君、王某婷、经某、李某燮等募集资金。上述5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也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运鸿创赢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宣传基金产品。其官网显示,“运鸿创赢基金的性质和预期收益:该基金不是普通传统意义上的银行理财式的保本基金产品,而是可以孵化金蛋的母基金,即:申购运鸿创赢基金份额=可转换股权基金=运鸿光能上市原始股权”。该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运鸿创赢通过该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其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运鸿创赢通过委托代持的方式,由运鸿创赢与部分合格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再由合格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募集资金。《委托投资协议书》载明:“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退回投资本金并按照投资本金的10%支付收益。”该协议的上述内容实质上属于对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承诺。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运鸿创赢与傅某梅、田某来、张某昌、王某、邵某斌、刘某梅、王某敏等签订的《运鸿创赢光能1号基金合同》中,风险揭示书未经过投资者签字确认,也未见运鸿创赢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六、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015年5月13日运鸿创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艳将其所持有的运鸿创赢100%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保;2015年7月7日,李某保又将其所持有的运鸿创赢15%股份转让给李风雷。运鸿创赢上述两次股权变更属于《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重大事项,运鸿创赢未按规定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被罚款17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定,上述违规事实,有工商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基金合同、委托投资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运鸿创赢发行的基金产品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刘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刘庆、赵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李风雷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刘庆、赵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运鸿创赢未按规定落实对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风雷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运鸿创赢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李风雷、刘庆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运鸿创赢发行的基金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对运鸿创赢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对运鸿创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风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四、对运鸿创赢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五、对运鸿创赢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风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庆、赵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六、对运鸿创赢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风雷、刘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对运鸿创赢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对刘庆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风雷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喆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