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因“五宗罪”被罚,被责令1年禁碰保证保险

1月11日,保监会向浙商财险发布行政处罚书,从公告内容来看,此次处罚或为“侨兴债”事件的处罚落地。刚刚卸下“紧箍咒”的浙商财险再次走向寒冬。

今日晚间,保监会连续下发4封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浙商财险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值得关注的是,浙商财险非车险新业务刚被解禁不久,却又面临再次被封,处罚书显示,浙商财险此次共被罚款202万元,同时,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根据公告内容来看,此次处罚或为对于浙商财险“侨兴债”事件的处罚落实。此前,专家曾向蓝鲸财经表示,浙商财险在推进保证保险业务方面过于冒进,缺乏对于风险的考量,应恪守其能力圈。

浙商财险存“五宗罪”,被罚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从公告内容来看,浙商财险问题重重,被保监会定下“五宗罪”。

首先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进行再保险,公告显示,在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第二宗“罪”是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项违规行为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具体来看,一方面浙商财险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公告显示,浙商财险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随后浙商财险又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导致浙商财险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另一方面,浙商财险超时限延迟立案,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此外,保监会指出,浙商财险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具体内容落脚到信用保证保险。公告显示,浙商财险存在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与此同时,浙商财险被处罚的原因还包括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公告显示,浙商财险曾向保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但申辩意见被保监会驳回。基于此,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共计罚款202万元,同时责令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处罚或为“侨兴债”后续,专家提醒浙商财险恪守能力圈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2天前,浙商财险非车险业务才刚刚从“牢笼”中放出。

2017年三季度,保监会对浙商财险下发监管函,指出其存在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问题,并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接收非车险新业务以及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究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则是在于此前沸沸扬扬的“侨兴债”违约事件。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侨兴电信、侨兴电讯分别在粤股交备案发行了各5亿元的私募债券,债券期限为2年,本息合计11.46亿元。浙商财险为上述两笔私募债提供了履约保证保险,合计保险金额为私募债本息11.46亿元。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险出具《合作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底,侨兴债面临违约风险,在广发银行相关文件被爆出伪造时间后,浙商财险不得不首先启动保证保险理赔。而因为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使得侨兴债项目累计本金超过其承保险额的业务,浙商财险不得不“自掏腰包”进行大额赔付。数据显示,浙商财险在2016年共计亏损6.49亿,随后,进入2017年,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净利润、净资产均呈现快速下滑态势,最终,在2017年3季度,保监会对浙商财险下发了监管函。

蓝鲸财经发现,此次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浙商财险的处罚原因中列有其在2014年承保的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而侨兴债的2笔发行数额分别为5.73亿元,由此来看,此次处罚或为侨兴债的后续影响。

虽然此前保监会根据浙商财险提交的《关于解除中国保监会2017年第23号监管函监管措施的请示》,在2017年12月解除了对于浙商财险实施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及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

但时隔不到20天,侨兴债再次被加上“紧箍咒”,停止业务范围有所缩小,从停止非车险新业务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但时限延长,扩至1年。显然,浙商财险的问题主要出在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推进方面。

对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室副主任朱俊生曾对蓝鲸财经表示,保证保险虽然需求很大,一些公司将其视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其也容易受到经济环境的整体影响,保险公司即使提取相对充足的准备金,仍难以抵御信用风险。

“浙江财险事件凸现出来,就是保险公司在发展新兴业务的时候,没有充分的去考虑风险,也没有考虑如何去进行承保控制。这个事件提醒保险公司,发展非车险业务这条道路是正确的,但是,在发展非车险业务时,一定要密切重视其中蕴含的风险,绝不能冒进”,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保险所所长粟芳表示。

“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其能力圈,要敬畏未知,恪守能力圈,在提升管理能力建设过程中取得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平衡”,因此,朱俊生建议,“保险公司要秉持审慎的原则,在试图探索新的业务的时候始终关注风险,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蓝鲸财经 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