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贷整改细则下发:未提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问题

蓝鲸互联网金融19日讯,深圳金融办今日发布P2P平台106条整改验收细则,与此前上海网贷验收指引相比,深圳此次并未提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P2P整改验收“57号文”的发布,P2P备案进入倒计时阶段。各地也逐步开始对辖区内网贷平台进行检查验收。刚刚,深圳发布P2P平台106条整改验收细则,与此前上海下发的168条网贷验收指引相比,深圳此次并未提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问题。

1月19日,深圳金融办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同发布的还有《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下称“整改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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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深圳市辖区内P2P企业,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将无法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各家企业需逐条依照《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上报。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P2P企业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违规存量业务的化解,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P2P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通知强调,对于在2018年6月30日前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市整治办将协调市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与上述通知一同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下称“整改验收指引”)一共分六大类106条,相较于去年10月传出的148条整改细则,减少了42条。

金小鲸(ID:lanjinghj)注意到,与此前上海下发的168条网贷验收指引相比,深圳整改验收指引不允许网贷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从事除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等必要经营环节以外的业务。

但对于“异地经营”这一项,深圳整改验收指引并未提及。而此前上海网贷验收指引明确要求,网贷中介机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在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

除此之外,上海网贷验收指引要求网贷中介机构需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股份代持、高管人员专业性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持续经营情况、诚信记录情况等,深圳的整改验收指引中均未有明确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的整改验收指引还提到“违反利息、收费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

2017年12月之后,仍开展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业务(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

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告知借款人;

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未对单笔借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