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要求银行数据治理与监管评级挂钩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将数据治理情况与公司治理评价和监管评级挂钩。

3月16日,银监会官网发布公告显示,日前,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将数据治理情况与公司治理评价和监管评级挂钩。明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制度性探索,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首席数据官等。

具体《指引》包括七章五十五条。着重从五方面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数据治理。

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将数据治理情况与公司治理评价和监管评级挂钩。

二是明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制度性探索,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首席数据官。

三是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良好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银行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四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应用,发挥数据价值,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强调数据应当成为经营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需要,强化数据安全意识,依法合规采集数据,防止过度采集、滥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

主要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数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引》重点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二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质量的责任。明确由董事会承担数据治理最终责任,建立和实施上至高管层的数据治理问责机制。

三是突出监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确保监管数据相关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持续提升监管数据质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高质量数据是提升银行经营管理效率、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基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欠缺,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足。从目前情况看,数据质量问题一方面阻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监管效率,数据治理亟待加强。

附: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全面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数据已经成为银行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用数据驱动银行发展,提高银行经营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高质量数据是提升银行经营管理效率、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基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欠缺,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足。从目前情况看,数据质量问题一方面阻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监管效率,数据治理亟待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的基础性战略意义,要求深化数据在各行业的应用。国际上看,美国、欧盟以及一些国际组织正积极开展数据治理实践。银行业在我国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开展数据治理,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既是积极主动对接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银行业全面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需要,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在经济中的作用。

因此,我们借鉴国内外经验,细致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充分调研讨论、合理吸收最新研究和实践成果,形成《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指引》起草有哪些主要原则?

《指引》以“应通过数据治理有效实现数据价值”为主线,起草过程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统一性与广泛性结合原则。多数银行数据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容易出现职责分散、权责不明的情况,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数据治理是系统工程,从下至上,应做到人人有责、层层把关。《指引》旨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数据治理架构,统一全面管理银行数据,并要求从数据采集员、部门负责人、高管层到董事会,所有相关人员都对数据治理负相应责任。

二是普适性与特殊性结合原则。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种类众多,各机构差异较大。为适用不同机构,《指引》充分考虑条款的弹性,以底线要求为主。对于部分已有更高标准的银行,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明确要求其遵循更高标准。

三是引导性与主动性结合原则。数据治理涉及面广,投入成本较高,持续时间较长,成果显现较慢,客观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多重压力。因此,《指引》旨在发挥监管引领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数据治理。同时,《指引》强调通过机制设置,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性,自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各环节中加强数据应用,提升数据治理效率。

三、《指引》有哪些重点强调的监管要求?

《指引》共包括七章55条。重点强调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数据治理架构。《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等的职责分工,提出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要求确立数据治理牵头部门,明确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

二是明确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覆盖数据战略、数据管理制度、数据标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数据安全、应急预案、问责机制和自我评估机制等。要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明确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范畴,要求全面强化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质量的责任,明确由董事会承担数据治理最终责任,建立和实施上至高管层的数据治理问责机制。

三是明确全面实现数据价值的要求。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应用嵌入到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有效捕捉风险,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突出强调数据加总能力建设、新产品评估要求,有效评估和处理重大收购和资产剥离等业务对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

四是加强监管监督。明确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监管方式和监管要求。对于不满足《指引》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或与公司治理评价、监管评级等挂钩;也可能视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