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败诉!事实不清,关键证人“失联”,1.3亿罚单遭撤销

昨日(19日),北京高院撤销了证监会于2016年开出的一张1.3亿元的内幕交易罚单,理由是证监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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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东方IC

1.3亿元罚单遭否,证监会败诉

故事最早发生于2013年初,威华股份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李某华开始筹划威华股份重组。

2013年2月23日,殷卫国与李某华商议向威华股份注入铜箔、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等IT资产,并于当天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负责人等开会对该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筹划。此后,威华股份及长江证券相关管理人员对拟注入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和筛选。

3月底,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罗某广向李某华介绍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的情况,李某华对该项目较为认可,此后多次与赣州稀土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会商。

就在资产重组事宜开始筹备时,2013年3月11日至4月12日期间,苏嘉鸿控制使用“浦江之星12号”“马某强”“朱某海”账户持续买入威华股份股票。

4月16日,威华股份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停牌。5月9日,威华股份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11月4日,威华股份正式披露收购赣州稀土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并于当日复牌。

2016年4月26日,证监会公告对苏嘉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为,2013年3月11日至4月12日期间,苏嘉鸿控制的账户其交易时点与威华股份筹划资产重组的形成过程较为吻合,且上述三账户在此之前从未交易过该股。

因为殷卫国在威华股份资产重组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主动向公司推荐金矿资源,建议公司产业调整,向公司介绍了中介机构,也实际参与了资产注入事项的形成过程。

而在此期间,苏嘉鸿的手机号码与威华股份高管殷卫国的手机号码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有过45次通话记录和71次短信联系。

苏嘉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殷卫国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为系利用内幕信息,据此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收入6537万元并且罚款6537万元,罚没合计超1.3亿元,成为当时内幕交易个人处罚最高金额。

在经历两年的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后,这起行政处罚最终被法院正式撤销。

2018年7月1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证监会败诉。

证监会取证粗心大意,关键证人“失联”

其实,早在证监会下发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苏嘉鸿便开始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苏嘉鸿当时提供了4个理由:一是威华股份“注入IT资产”不具有可行性,相关收购计划既没有形成具体方案,也未作出相关决议,不构成内幕信息。公司申请停牌的真实原因是向赣州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稀土)让壳;

二是殷卫国并不知晓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事宜,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关于申请人与殷卫国通讯的证据既属非法,也不充分;

三是申请人买入威华股份股票金额占其账户资金比例较小,在停牌前存在反向交易,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

四是认定申请人获利数额的方式和数额不准确,未按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指引》)说明涉案账户获利金额和持有证券数量,未按照信托计划账户、受托管理的他人账户的实际情况计算申请人获利。

2017年8月2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威华股份筹划资产重组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公开前,苏嘉鸿控制的账户其交易行为符合内幕交易特征;被申请人有权查阅、复制申请人的通讯记录;而《认定指引》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制定的指引性、参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之后,苏嘉鸿起诉了证监会,但一审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苏嘉鸿表示不服,继续上诉,直到打赢了这场官司。

这场让证监会吃了败诉的案子,有五方面的问题是本案较为争议焦点。即:内幕信息认定标准问题、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要求、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应当规范化和程序合法性正当性问题。

而真正让证监会败诉,有两大原因:

一是证监会没有穷尽调查手段,客观上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了解。

直白点说就是,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并没有找到殷卫国本人。仅通过电话联系、寻找殷卫国可能从业的单位,并没有到殷卫国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等地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更让人觉得疏忽的是,证监会联系殷卫国的电话号码中,遗漏掉了“1392091XXX9”号码,而该号码恰恰是苏嘉鸿接受询问时强调的殷卫国联系方式,也是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重点询问的殷卫国联系方式,更是中国证监会认定苏嘉鸿与殷卫国存在数十次电话和短信联络的手机号码。就是这么重要的一项取证,证监会竟然疏忽了。

不仅如此,证监会掌握的“45次通话记录”“71次短信联系”的事实,也没有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或是在开庭时进行质证,也构成对苏嘉鸿合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侵害。

二是,苏嘉鸿认为,自己买入威华股票具有合理理由和依据,交易时间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形成没有高度吻合的特征。且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反复摇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被诉复议决定中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皆为“较为吻合”,与被诉处罚决定中认定的“高度吻合”不同。

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中的“高度吻合”已为被诉复议决定中的“较为吻合”所修正,且该修正与在案证据显示的内幕信息形成发展与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所以“高度吻合”不成立。

两字之差,天壤之别。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至于,殷卫国到底人在何方,是不是跑了,谁也说不清楚~(蓝鲸产经 贾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