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国际化程度将更进一步,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沪伦通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细则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沪伦通真的要来了!8月31日,在周五证监会的例行会议上,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随着相关制度的搭建完毕,沪伦通有望在年底前正式开通,而这也将为A股带来更多海外资金的投资,我国股市国际化程度将更进一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8月31日表示,证监会起草发布《上海交易所和伦敦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规定》,监管规定即日起向市场征求意见。常德鹏介绍,规则包括三十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证监会还表示,推进沪伦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公众可通过证监会网站、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