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欺诈,劳斯莱斯销售商被罚1300万元

截至起诉前,该车仅有1000余公里的行驶记录。但一次汽车仪表盘和倒车影像出现故障,将车开去劳斯莱斯4S店维修。4S店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后称,该车改过里程表,行驶已有5000余公里。

蓝鲸汽车9月19日讯,今日,北京市三中院针对“贾女士买了一款劳斯莱斯新车,最后发现却是“二手车”一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销售商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对劳斯莱斯销售商开出了1300万元的“罚单。”

2014年1月26日,贾先生在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锦麟公司)看中一款劳斯莱斯,决定为女儿贾女士购买此车,最后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该车售价520万元。

贾女士称,截至起诉前,该车仅有1000余公里的行驶记录。但一次汽车仪表盘和倒车影像出现故障,将车开去劳斯莱斯4S店维修。4S店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后称,该车改过里程表,行驶已有5000余公里。该4S店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厂家对该车已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贾女士怀疑该车系二手车,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1380余万元。

庭审中,锦麟公司否认车辆存在欺诈,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贾女士的诉求。二审中,法院对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原本作为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使用近5000公里后,宝马公司将该车转售给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后者将该车转售给锦麟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锦麟公司已构成欺诈,判决以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蓝鲸汽车 万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