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教育9月21日讯,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进行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办法》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和认定流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认定流程据下图所示。
监管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对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