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细节出炉,房贷利息拟按1000元/月扣除

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即日起对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8年11月4日。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市值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强调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明确,对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了6个项目,其中涉及房地产的主要包括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个内容。这也体现了对于住房消费领域的关注,通过此类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相关成本,进而刺激住房消费需求。

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看,抵扣主要涉及到首套购房,其抵扣的额度为一年12000元。此类规定利好首套购房者的购房压力减少。而对二套购房等影响不大,也体现了此类个税政策保障民生权益的导向。当然后续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首套”的定义、“住房”的定义、夫妻离婚后的操作等,都需要有较为细致的规范内容和业务操作流程。

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可以看出,规定更为细致。从具体的扣除标准看,会基于不同城市给予一个标准,比如说大城市每年可以抵扣的份额为14400元。当然政策中提到了一点,即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两者只能抵扣一类,不允许同时抵扣。总体上说,当前正处于大力发展租赁市场的导向,未来针对此类租金抵扣预计会和租赁市场的鼓励政策进行结合。

总体上看,此类政策在2019年就会落实,所以实际上是利好2019年购房和租房消费的。对于这两点政策,未来也需要相关房企和长租公寓企业积极学习。这将成为鼓励相关企业购房和租房的一个利好政策。未来也需要对具体操作内容进行细化,以真正实现便民减负的效应。

《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