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败为胜,“江小白”赢了

曾在白酒界引起轩然大波的“江小白”商标之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公司赢了。

投稿来源:商界杂志

近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声明称,“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曾在白酒界引起轩然大波的“江小白”商标之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公司赢了。

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并非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江小白”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据了解,该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可以看到,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曰之后形成的证据,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行为的证据有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审计报告等。

再如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证据即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江津酒厂向森欧公司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与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现已注销)的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的笔迹非同一人所签。

在存在上述疑点而且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江津酒厂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经查,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其也系新蓝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此外,江津酒厂在再审阶段提出其在先使用“老江白”等主张及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津酒厂在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时并未提出其在先使用“老江白”的理由,对其相关主张不予审查。

一波三折

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随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和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在这份销售合同签订前,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2月19日起,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2016年5月,适逢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江津酒厂以江小白公司基于代理关系抢注诉争商标、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如上判决。

那些年的商标之争

1、河南名酒杜康的商标最初“一家注册,三家同用”,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3家酒厂在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逐渐出现了分歧。1989年8月,河南汝阳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申请的提出,拉开了长达15年的第二场杜康“商标内战”。

2009年3月,长达20年的“杜康”商标之争终于烟消云散。在当地政府主持下,两家杜康酒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结束多年商标争夺战。

2、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3、江西恒大高新发布公告称其早在2010年就注册“恒大” 这一商标,“恒大”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且在商业经营中得到广泛使用,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并称自2013年11月份起,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使用未注册的“恒大冰泉”商标大肆宣传和销售饮用水产品,已对自己拥有的“恒大”商标造成侵权事实。将恒大集团诉至法庭,展开商标维权活动。

恒大高新宣称恒大冰泉商标侵权并提起诉讼,恒大集团对此否认并指责其属不正当竞争。并又将恒大高新告上法庭,诉其恶意诽谤侵犯名誉权,索赔8000万元。最终结果,尚待定论。

4、“稻香村”商标之争在北稻、苏稻两家食品企业间已持续多年。此前,“稻香村”商标之争以北京稻香村胜诉了结。2016年,北京稻香村却表示市场上苏州稻香村仍大量侵权,北京稻香村已向苏稻发起4起诉讼,除了索赔近4000万元外,还要求苏稻所有门店牌匾前必须加上“苏州”二字。

5、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013年,白家粉丝与河南白象之间历时6年的“中国方便食品知识产权第一案”之争,终于画上句号。根据该终审判决,两家企业经历了5场官司后达成了和解。

6、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长达47页的判决书,驳回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37.53亿元广告宣传费的索赔诉求以及确认商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请求,判令原告承担1880万元诉讼费。

红牛中国则发表声明称,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坚决不予认可,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自2015年起,承德露露便以商标侵权等为由,多次向汕头露露发起诉讼,称当初授予汕头露露商标使用权的备忘录等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2020年1月5日晚间,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承德露露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二审完毕,二审法院驳回承德露露上诉,维持原判。承德露露表示,为维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8、2019年12月,真功夫餐饮因为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用作商标,被Bruce LeeEnterprises(美国李小龙企业公司)诉至上海二中院,索赔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并要求立马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天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目前结果尚未明确。

9、2019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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