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

3月27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等内容,共计7章203条规范条例。

银保监会强调,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等面临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随着非银机构的不断发展,部分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

从适用范围看,《办法》所指非银机构主要为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监管有效性,重点围绕3个方面内容。

逐一来看,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一方面,银保监会取消部分许可事项。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许可事项的审批。

另一方面,本次《办法》简化了部分审批流程。包括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与合并事项一并申请办理;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许可程序。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首先是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但也增加了例外情形。其次,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此外,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