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调整通知,首次调整不早于产品上市起满3年

银保监会强调,《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今日,银保监会公开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长期医疗险稀缺,《通知》鼓励产品创新、市场化导向

从《通知》下发的背景来看,银保监会提出,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受到了欢迎和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既能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规范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通知》。

《通知》制定过程中,确定了相关原则。首先是鼓励产品创新。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较长、保障责任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险产品。

其次是坚持市场化导向。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总体要求,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坚持费率调整公开透明,通过规范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说明书内容、费率调整情况公示以及费率调整信息通知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费率调整行为。

此外,秉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制定费率调整基本要求,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费率调整要求明确,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来看《通知》的具体内容。在《通知》中,银保监会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同时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通知》内容显示,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当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上一年度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或上一年度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现象时,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也得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

在费率调整后的信息披露环节,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与此同时,《通知》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强调,《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方面,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通知》下发的同时,银保监会对于消费者购买商业医疗险产品也给出建议,即在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同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需要消费者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蓝鲸保险 石雨 shiyu@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