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发文: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

7月3日,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该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通知共有二十二项具体措施,包括: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相关管理权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

通知明确,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示范区分支机构层级,深化业务创新,服务示范区发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此外,通知还包括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合作发展;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公告显示,该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