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改细化规则接连落实,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交强险费率浮动、商车险精算

银保监会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今日,在《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银保监会发布配套文件《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

分别来看,《公告》的发布,意在满足车险综改中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从《公告》内容来看,主要涵盖三个部分,首先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其次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与此同时,《公告》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再来看《精算规定》,银保监会强调,《精算规定》的发布,目的在于完善车险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强调,车险综合改革在前端价格放开的情况下,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精算制度作为保障。《精算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二是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从具体内容来看,《精算规定》分为7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保费构成,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还包括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总精算师的职责,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措施,为严肃车险市场纪律,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产品等监管措施;以及附则,明确文件废止等事项。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精算规定》的贯彻落实,防范化解车险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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