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退市余波: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错报,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太平洋证券纷纷收警示函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天翔环境2020年年报审计时存在三项违规;太平洋证券则保荐天翔环境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据悉,天翔环境已于今年8月30日被深交所摘牌,上月末还因相关违规行为收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日前,四川证监局分别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蓝鲸财经发现,上述监管措施均涉及今年在创业板退市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SZ300362)。

具体来看,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天翔环境2020年年报审计时存在三项违规;太平洋证券则保荐天翔环境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据悉,天翔环境已于今年8月30日被深交所摘牌,上月末还因相关违规行为收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机构收警示函

四川证监局指出,在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翔环境”)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广明、周平、杨利平在执业中存在三方面问题。

具体来看,首先是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该事务所虽对天翔环境债权人执行了函证审计程序,但未将天翔环境应付有关债权人的期初债务余额和债权人同意豁免金额作为函证内容,仅函证了债权人同意豁免后的剩余债务余额。对函证不符事项仅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未获取交易对方的签字、说明等书面证据。

其次,未结合审计获取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在知悉相关债权人未与天翔环境签署变更豁免债务用途协议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判断,对协议条款理解不到位,对天翔环境有关债务豁免事项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在债权人豁免的有关债务总额与天翔环境账面记录差异较小的情况下,未结合债务豁免协议等证据对债务具体构成及归属会计期间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对所豁免债务的会计归属期间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最后,期初余额审计不到位。事务所虽获取了债权人与天翔环境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天翔环境2019年底账面有关债务余额与相关协议载明金额不一致,未对有关债务2020年期初余额的准确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对此,四川证监局表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广明、周平、杨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是全国首批完成脱钩改制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审计)资格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也是目前西南地区注册的唯一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成都,目前在北京、重庆、泸州均设有分所。

蓝鲸财经发现,该事务所在官网披露了自身的执业诚信记录。自2018年初至2020年末,事务所共收到5次行政监管措施,涉及从业人员11人次。

保荐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错报,太平洋证券收警示函

对于太平洋证券,四川证监局指出,太平洋证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天翔环境恢复上市保荐书,在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等处列示了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数据,第二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消除情况的说明”提到,天翔环境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经查,天翔环境2020年末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存在错报。此外,太平洋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中,收录的与天翔环境部分债权人访谈底稿未记录时间,部分未见对方签字确认,收录报送了要素不全的工作底稿,经指出后才陆续补充完整。太平洋证券保荐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太平洋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翔环境已于8月被深交所摘牌

天眼查显示,天翔环境成立于2001年12月,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监测等。法定代表人为邓亲华。

从股东情况看,天翔环境持股超过5%的股东有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邓亲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0.08%、6.68%、6.60%、5.06%。

2018年12月26日,天翔环境收到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嘉豪物资以天翔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天翔环境进行重整。2020年12月14日和2020年12月25日,天翔环境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根据嘉豪物资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同时,天翔环境股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进行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今年5月14日,该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同时,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7 月 16 日,深交所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意见作出维持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由此,天翔环境于2021年7月19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2021年8月27日退市整理期届满,2021年8月30日被深交所摘牌。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月末,深交所因“业绩预告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实际控制人未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两项违规行为,对天翔环境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均被点名。

据悉,天翔环境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此外,2020年1月21日,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一致行动人邓翔因天翔环境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收到成都市公安局立案通知并办理取保候审。天翔环境直至2020年8月4日才披露该事项。同时,天翔环境董事长叶鹏,总经理周东来,时任财务总监娄雨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