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着力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措施。增加规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享受税费优惠。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加大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激励。

修订草案在职业教育的内涵中明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强调职业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修订草案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措施。增加规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享受税费优惠。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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