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思路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构成人员与运行了多年的发审委高度相似,依然以会计法律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士为主,其是否适合承担科创板所赋予的职责——甄别出真正科技创新企业?

作者:章和投资管理合伙人、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高国垒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思路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候选名单公布了。这里面有一些人是我熟悉的朋友,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非常成功,我也很敬重他们。

作为朋友,我衷心祝贺他们能够进入候选名单,因为这意味着一种荣誉和认可。但这样的名单结构是否能承担起其在科创板总体制度设计中的责任?我不敢妄下定论,不过,我们可以理性的做一下梳理。

这两个委员会候选委员的选择都是基于相关规则进行的。对这两份候选名单的意见,实际上是对这两个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的评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对上市委委员的要求比较宽泛,而且依然侧重于熟悉股票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而不是科创板所列特定行业里资深的科研、经营或投资人士。

我认为,最高层在总体设计上非常科学,思路非常清晰。就是在科创板内试行注册制。局部做试点,这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长期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但是,这一次局部试点,不是在某一个地区画出一个明确区域界限,而是相对复杂的列出相关的科技创新行业。

一段时间以来,大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到注册制那几套财务指标上,对于如何实质性审核出政府和科创板定位的科创企业,重视程度远没有对那几套财务指标那么重。

高国垒:我们应当有一个共识,就是最高层在总体设计上是要搞定向的局部的注册制试点,也就是指在真正的科创企业范围内搞注册制试点,否则就变成整个A股注册制。所以划定真正的科创企业这个圈,这项工作是一项实质性审核工作。在实践中对于试点范围的把握,远比在地图上划定一个地理意义上的试点区要复杂。

真正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经验的人会知道,不少专利证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取得,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科技含量,即使具有科技含量的发明创造,也未必一定有现实价值,未必能转化成有社会需求的产品。

与其把责任压到保荐人身上,要求保荐人承担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责任,不如在上市委员会的构成上给予足够重视,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思路与现有的A股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思路要有根本区别。现在看,两者的思路基本一致,委员的构成成分基本一致。

高国垒:凡是想在科创板分一杯羹的保荐人,要提高其投行部门的相关产业研究能力,进行投行部门的组织结构调整。与现有A股发行审核制相适应,现有券商的投行部门都是证券,法律,财务专业人员组成,不具备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能力。

科创板上市审核优化建议

高国垒:现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机构要求至少一名财务人员,一名法律人员,这跟长期以来的发审制下的两名预审员的设置几乎一模一样。

而且上一层的上市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也与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相差无几。基本上还是在用发审制的思路去审核认定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而这项审核主要靠的不是证券,法律,财务技能。恰恰应当是咨询委员会里面那三类人员:行业权威科技专家、行业里知名企业家、行业里资深投资人士,尤其是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人士,而不单是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的资深人士。

我建议,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用于上市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其中行业权威专家主要考察企业的科技创新含量,这是法律或财务专业人员经过短期培训所难以取代的;同行业知名企业家可以起到类似纳斯达克上市流程中的“小同行”的作用,虽说有时同行是“冤家”,但同行往往也最了解同行,尤其是比较行业内知名企业家在对同行做评价时大多会守住基本客观的原则;资深投资专家,尤其是一级市场相应行业的股权投资专家,因为真金白银的在这个特定的科技创新行业投资过相当数量的企业,更考察调研过数量庞大的该行业企业,对评判该类企业有非常高的发言权,其意见也非常有价值,当然如果涉及其投资的或关联企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

这三类人员如果能进入上市委员会而不是放在备用的咨询委员会里,可能会发挥更大作用,也对科创板的持续健康运行更有帮助。

(高国垒:章和投资管理合伙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曾入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年鉴之中国上市公司年度人物》,运作过两次IPO ;“开能集团”及“原能细胞”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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