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交易所齐发指引,加强1.7万亿指数基金市场监管

为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发布《指数基金指引》,沪深交易所同步配套发布了《指数基金开发指引》。

1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沪深两市交易所也同步配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均简称《开发指引》)。三份指引均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指数基金指引》,影响1.7万亿市场

公募基金近两年来飞速发展,指数基金规模也日渐壮大。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股票指数基金整体规模已超13000亿,债券指数基金整体规模也已超4000亿。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将对1.7万亿指数基金市场产生影响。

证监会在《指引》立法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公募指数基金发展较快,在发挥资产配置工具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服务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个别指数基金也暴露出忽视标的指数质量等问题,需相应完善风控机制。”为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制定了《指数基金指引》。

具体来看,《指引》的适用对象即指数基金,是指以跟踪标的指数或者基准业绩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但是商品指数基金不在此列,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其他证监会相关规定。

《指引》共十三条,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 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产品注册环节,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二是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三是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

从产品注册环节来看,《指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作出要求。第三条要求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第四条则规定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成分券代表性强、分布广泛、流动性好、市场容量充足、指数运行平稳、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可持续性有保障”等要求。

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指引》第五至第十条体现了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的特点。

具体来看,第五条规定指数基金规范了指数基金运作,要求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基金投资策略,并对抽样复制策略投资和非指数成份券投资作出规定。

第六条关于风险防控,要求指数基金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同时规定当指数成份券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第七条出于投资者成本考虑,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第九条则与信披有关。第八条则要求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第九条则要求指数基金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潜在风险。

第十条强调了ETF上市条件及ETF联接的规范运作,要求加强ETF认申购管理,并在完成拟合标的指数后方可上市交易;ETF联接需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

在加强与交易所监管协同方面,《指引》要求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制定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加强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沪深交易所配套发布《指数基金开发指引》,明确非宽基股票指数质量指标

在证监会发布《指数基金指引》同日,沪深两市交易所也分别配套发布了《指数基金开发指引》,规范指数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适用对象看,《开发指引》适用对象为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规定并在两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指数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指引》第四条,对于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作了严格要求。规定了标的指数的质量指标,具体如下:

(一)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

(二)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

(三)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指数基金,其指数发布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对于债券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不适用前述要求。

根据《开发指引》解释,宽基股票指数是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过去发行上市的细分行业主题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均为非宽基股票指数,但《开发指引》中表示,“本指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适用本条规定”,这部分非宽基指数基金不会受此条影响。

此外,《开发指引》还对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指数基金需提交的材料、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等作了规定。《开发指引》第五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需提交指数编制方案、指数符合具体指标的说明及承诺等申请材料,交易所将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无异议函;第六条则规定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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