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建言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持牌经营、加以限制资金池行为

目前的网络互助行业,面临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行业平台良莠不齐、资金管理需规范等问题。

近年来,网络互助飞速发展,极具潜力的同时,也伴随各项问题,譬如监管缺位、行业平台良莠不齐、资金管理待规范等,如何强化监管,立足法制,成为当务之急。

蓝鲸保险注意到,两会期间,不少委员议案直指网络互助领域,多位专家建言献策,建议要加强网络互助监管顶层设计,创新监管方式,解决网络互助平台当前无主管、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的“四无”状态,把风险关进制度“笼子”里,以确保网络互助模式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网络互助尚处于无人监管尴尬境地

作为公众在社保、商保外的另一种形式的基础保障,以大病互助为形式的网络互助平台近年来快速发展。

截至2019年末,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成员已达1.5亿人次,平台主体涉及阿里、美团、滴滴、新浪、百度、苏宁大型互联网公司以及轻松集团、水滴公司等。蚂蚁金服《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中预计,2025年,网络互助人群有望达到4.5亿元,覆盖全国14亿人口的3成左右。

网络互助具有极高的下沉性,相关数据显示,近7成相互宝受访成员年收入低于10万,3成受访成员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水滴互助有超过7成人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月收入不超过5000元。网络互助的存在,很大程度弥补了广大年轻群体、中低收入群体未被满足的保障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曾表示,网络互助有三个方面突出作用:一是创新普惠产品,为三四线以下城市和农村地区群体提供风险保障;二是补位商业保险并有助于促进前者的发展,比如普及了保险教育,促进了保险销售,推动了保险行业服务提升等;三是网络互助机制灵活,不断调整和优化互助范围和条款,互助计划管理灵活,开放性强,与金融科技、健康管理等具有较强的融合创新能力。

同时,网络互助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可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健康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力量,显著减少患病家庭经济负担和经济损失。

不过,近年来的网络互助平台快速发展,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却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

2020年9月,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曾发布《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文章,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而平台监管缺乏制度依据,处于无主管、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的“四无”状态。

一方面是监管缺位的现状待改进,另一方面,网络互助也面临着主体平台的不断调整。2020年8月,由于互助计划参与成员少于50万,百度旗下灯火互助关停。2021年1月,美团互助发布公告,宣布在1月31日会正式关停互助业务。

与灯火互助规模尚小不同,美团互助上线一年有余,分摊人数维持在1500万左右,属于网络互助市场的第二梯队,舍弃如此规模,离开这一市场,美团给出的理由是“聚焦公司主业发展”。彼时,连续事件也引发行业对于是否会产生“蝴蝶效应”的担忧。

蓝鲸保险在与业内人士交流时,不少观点认为网络互助纳入监管是大势所趋,未来网络互助平台有可能被要求“持牌经营”,以更好控制风险,而不太明朗的可持续性商业模式,随着时间推移逆选择风险的增加,或是导致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离场的主因。

明确监管归属范畴、创新监管方式

归谁监管,如何监管,这两个问题贯穿着网络互助的发展过程。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在其议案中建议,应加强对网络互助平台的监管。孙洁指出,目前的网络互助行业,面临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行业平台良莠不齐、资金管理需规范等问题。

针对以上隐患,孙洁指出,“首先,建议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监管框架内”。网络互助与保险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与互补性。银保监会对保险监管经验丰富,在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下,更有利于网络互助平台进一步法制化,落实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加快网络互助行业立法。同时,尽快以立法形式确定网络互助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包括对服务平台实行准入制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对服务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等。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在相关议案中建议,要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

张琳介绍,引导网络互助纳入到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中,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其次,还要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对资金托管方式给予导向,借鉴网约车、共享单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治理的经验,不得设立资金池,资金委托于第三方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网络互助平台资金安全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设定预收金额上限,避免出现类似P2P、信托和理财产品(爆雷)的恶性事件。

三是建议成立网络互助协会。以规范网络互助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指出,新生事物往往超过现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突破现有的部分监管框架,需要监管机构与行业加强沟通,寻求规则适应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监管机构既要防范风险,又要支持创新。

“如果完全按照现有保险监管模式进行监管,这与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的发展相差甚远,更与互联网文化无法契合,网络互助注定也不会得到快速发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向蓝鲸保险介绍称。

陈辉建议,在明确网络互助的保险性质、明确银保监会为网络互助的监管机构、明确《保险法》中对网络互助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还要创新网络互助监管方式,强化网络互助的契约关系,体现共享、合作、互助理念。(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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