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违规、涉“三宗罪”,珠江人寿遭银保监会罚款90万

据查,珠江人寿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触及监管“红线”。

3月18日,银保监会向珠江人寿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指其保险资金运用问题,涉及“三宗罪”,一是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二是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三是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银保监会指出,经查,珠江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其一,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寿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同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崇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由珠江人寿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关于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的监管规定。

其二,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2019年4月,珠江人寿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实际过程中,珠江人寿投资金额5亿元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流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

珠江人寿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未详细核查资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纠正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情况。保险资金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未严格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银保监会指出,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寿涉及股东关联方的7个项目应收利息共计90笔,金额合计9.44亿元,其中10笔应收利息账龄达1年以上,金额合计1.13亿元。

截至检查日,珠江人寿投资于宁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笔项目投资资金合计18亿元,被股东关联方无偿占用超过2年。珠江人寿未针对此类资金占用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未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也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银保监会对珠江人寿合计罚款9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48万元。(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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