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财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对立法目的及整体原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总体要求及相应职责,审批和备案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适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聚焦到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办法》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银保监会强调,《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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