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教育9月15日讯,日前,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而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