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既确保制度可持续,又避免过度保障。坚持协同发展、有效衔接,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形成综合保障合力。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明确制度功能定位,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既确保制度可持续,又避免过度保障。坚持协同发展、有效衔接,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形成综合保障合力。

《意见》明确五方面措施:一是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统筹城乡困难人群,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救助对象既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同时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公平性、可及性。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分类优化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发挥保障合力。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明确由统筹地区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兼顾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实施倾斜救助。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用好社会慈善救助资源,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外的保障需求。

《意见》从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明确了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措施,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和基层能力建设,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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