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设立以来,对于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信托行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同时,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其中主要修订内容为,首先,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同时,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

此外,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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