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 号令”)是从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实施,但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34号令予以修改。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
其中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应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等作为选用标准,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
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