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警察办案,媒体和公众有没有权利拍摄?这是一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我是人民,拍摄警察办案有理有据。然而最近个人公众号“警眼看天下”的一篇文章提出,警察的办案行为,是绝对不允许拍摄的,因为涉嫌窃取国家秘密。
全文如下:
警察执法办案被记者或群众拍摄的事件屡有发生,事件发生后警察往往会责令拍摄者删除相关内容,大多记者特别是民众都是配合的。然而总有部分人不听警察警告与劝阻,并因此与警察发生冲突,事件一旦发生媒体便充分发挥“公民喉舌“作用,将事件炒成热点,将警察推上风口浪尖。
媒体乐于做这样的事情,虽然与警察冲突可能会遭到处罚甚至被拘留,但是事件炒作后获得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风险,再者媒体对舆论有很大的影响力,以身试法后不但可能不被处罚,还可能成为“民主标杆”。
今年4月14日,哈尔滨女记者在警察办案区偷拍后,被警察发现制止拒不删除拍摄内容后的新闻事件,此事我曾写过《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今天全国警察为你转发500次!》一文,得到了全国警察及民众的广泛支持。
近日,河南郑州又发生了类似的事:
“本报讯 前天中午12时许,一中年女子在郑州大石桥附近疑似不幸坠楼身亡。记者采访时,多名民警将站在警戒线外的记者相机强行夺走,并将照片删除。记者报警6次,毫无回应。昨日警方表示,目前郑州市公安局已成立调查组正在调查详细情况。”
“警察”、“相机被抢”、“报警无果”,早已习惯了媒体类似的炒作伎俩,这样的炒作却总能激起无脑者肾上腺激素的升高,并随之兴奋:
以上是最热的评论,当然也不排除帖子的发起者就是专业黑的幕后黑手。
拍摄(偷拍)警察办案究竟违法吗?警察有权拒绝拍摄吗?
有人说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警察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我是人民,拍摄警察办案有理有据。”
说的不错,国家机关必须接受监督,而且警察工作时确实可以拍摄,如:交警指挥交通、消防警救火、巡警街头巡逻、治安警社区宣传等相信你去拍摄没人会拦你,如果你天天闲的没事做,恭喜,你有时间可以拍个够!
但是,并不是警察的所有工作都是可以拍摄的,比如警察的办案行为,是绝对不允许拍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印发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都属于国家秘密!
说拍摄警察工作,怎么说到了国家秘密上?包括案件中的询问、讯问笔录,案件的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情况。警察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的,其他人员窃取、泄露以上内容也是违法的。
我们再回到新闻事件来看,媒体报道:
其实该记者应该感谢处置民警的,如果没有警察的制止,他可能会面临想不到的后果。我曾经就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嫌疑人和受害人因经济纠纷拿棍子教训受害人,一顿暴打后,嫌疑人回家,没想到受害人被打后身亡。本来经过调查第二天就锁定了嫌疑人,然而当早,报纸上一篇"公路绿化带惊现男尸"的报道惊动了凶手,其立马潜逃外地,隐姓埋名,至今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人家属屡屡上访。
对于办案的警察,我建议记者和民众也不要轻易将其照片泄露。刑警、禁毒警察、便衣警察、防爆、特警等办理的多为恶性案件,警察为了百姓安居乐业,从事的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工作,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在规范的电视采访中你会发现,对于办案警察一般都进行了打码、背影、变声等处理,目的就是对警察保护。
以上新闻事件中,记者不但公布了警察警号,甚至还有多名现场勘查民警的正面照片,十分不该!
根据媒体的报道“郑州市公安局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如果调查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有违规,我不反对做出处理,如果调查证明记者有违法行为,也希望郑州市公安局挺直腰板,对涉事报社及记者依法处理!
(来源:警眼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