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9月27日讯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贵州监管局发布数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下称“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虚假列支佣金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不规范。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以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总局贵州监管局对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决定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时任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陈贵良作出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处罚决定书,陈贵良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事项负有责任。
对时任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傅子春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傅子春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事项负有责任。
对时任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银保营销部副总经理赵海泉做出警告并处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书,赵海泉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对阳光人寿贵州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事项负有责任,以及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不规范。
此次处罚再次提醒了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