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何会被中止办理?

截至2019年7月底,基金业协会已中止办理345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目前仍处于中止办理状态的机构344家。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其中提到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现状,“整体而言,发展质量不高。部分私募基金名为投资,实为高息揽存、利用“资金池”赚取巨额利差;名为股权投资,但通过强制回购等兜底条款或者抽屉协议藏污纳垢,实为单一项目的借贷业务,甚至以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自融为主要目的;部分私募基金变相从事P2P等类金融业务,沦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

此外,还提到“目前从业人员更加年轻化,大量缺少金融服务经验和金融周期风险经历的年青人涌入基金行业,甚至一开始就试图担当高级管理人员,缺少对市场的敬畏、对法治的敬畏、对专业的敬畏、对风险的敬畏。”

正是基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需求,协会敢于拍板,敢于否定,越来越多申请机构被中止办理。截至2019年7月底,基金业协会已中止办理345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目前仍处于中止办理状态的机构344家,其中,2019年7月中止办理38家相关机构的申请。

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2月发布的《登记须知》明确规定了中止办理6个月的十一项情形:

1. 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 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 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 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 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 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 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然而,中止办理的情形不能仅按字面意思理解,在实务中个别情形有延伸的趋势。目前已明确被中止的原因大致如下:

1. 股权结构不稳定

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是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内容之一。目前,实际控制人不在公司任职且不实际参与业务经营被认定为股权结构不稳定,进而成为中止办理的理由。另外,股权代持、股权架构复杂层级过多也极有可能被基金业协会认定为股权结构不稳定。

基金业协会对公司股权及股东的要求主要如下:

(1)严禁股权代持,出资人应备有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自有资金出资,且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2)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存在股权架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3)股权具有稳定性,未发生过频繁的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其他私募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与第一大股东应承诺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2. 实际控制人存在竞业禁止情况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竞业禁止原则包括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的活动。关于“从事”一词的界定,经电话咨询基金业协会,在冲突业务企业任职及投资冲突业务企业均视为从事。

3. 高管胜任能力不足

高管无持牌机构工作经历会被基金业协会认定为高管胜任能力不足。小编经查询近两个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简历情况,发现绝大多数均有证券、银行、期货、私募、公募、信托、资管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职经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4. 场所不稳定

实际办公场所无偿使用且不具有合理性的,将被认定为场所不稳定。一般地,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的亲戚朋友向申请机构无偿提供的办公场所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关联方提供的场所更是较大概率存在场所不独立、人员不独立、混同经营等情形,这与基金业协会所要求的申请机构应具有全面的独立性是相悖的。

5.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过少

公司仅有两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为员工总人数的2/5,其他员工均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被作为了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理由之一。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常规反馈内容,“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控、运营、研究等职务的员工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公司仅依靠高管一般不能维持良好的运营,上述具体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的员工亦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基金业协会将尽快修订《登记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未来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的监管将不断升级,有志于投身私募蓝海的申请机构切不可再抱有试错和侥幸心理,而应切实整改至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致力于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