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著作权案终审维持原判,作者九夜茴获赔百万

一审中,王晓頔曾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匆匆那年》作者王晓頔(笔名九夜茴)与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出品方、摄制方和播出平台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审判结果。

北京知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蓝鲸记者了解,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后来,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网络剧。

2013年6月,王晓頔继续创作完成《匆匆那年》小说续作——该小说“番外”。

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每集片头还注明“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于2015年12月开始在视频网站供用户点播。

但作者比较后发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的是《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以及《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一审中,王晓頔主张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搜狐公司摄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王晓頔对小说“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梦幻星公司应与金狐公司就摄制权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

后王晓頔、搜狐公司、金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