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设置过渡期5个月

《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新规来了。12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表示。

在理财公司管理责任方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在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对于理财公司如何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此外,银保监会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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